《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