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明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而在实际工作中,到底哪些报告应该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哪些可以委托副职报告?哪些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各地执行的也不尽一致,通常的做法基本可分为三类:一类由“一府两院”正职或分管副职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其重要工作均由正职或常务副职报告,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一府两院”分管副职报告,单项工作则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此类占20%左右。二类是少数工作由“一府两院”副职,多数则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个别执法检查、代表议案等委托非主体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甚至副职报告。此类占60%左右。三类是“一 府两院”负责人除了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一般不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专项工作则由“一府两院”全部委托有关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此类占20%左右。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体资格很不规范和统一,导致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难以落到实处,致使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这种很严肃、很重要的监督手段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当然,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大和“一府两院”思想认识不统一,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由谁报告,谁来报告的意见分歧;另一方面是人大相关制度执行不严格,特别是“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人大意识不强,接受监督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甚至出现“不愿监督、不想监督、逃避监督”的思想,怕麻烦,图省事,消极应付,蒙混过关。
那么,应该如何进一步规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笔者认为,关键要“提高一个认识,把握两条原则,克服三种倾向,严明四项要求,实现五个确保。”
提高一个认识:就是要提高“一府两院”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思想认识。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们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犯;“一府两院”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并及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认识到,认真落实好“一府两院”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制度,适时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依法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是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为的重要标志,绝不能降格以求。在日常工作中,“一府两院”负责人就一些重大问题或者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身就是依法履职的行为体现,更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监督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从整体上相互理解支持,共同推动工作。
把握两条原则:一条原则是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人必须是“一府两院”或者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条是报告人必须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
克服三种倾向:一是认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只是个形式,谁来报告都可以,无所谓的态度;二是“一府两院”正职只能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不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三是一般受政府委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就行。
严明四个要求:一是一般情况下,专项工作比较单一的,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涉及几个部门职能交叉的工作,应由“一府两院”副职或分管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副职或分管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到会的,应该提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情况,并委托其他副职或者委托牵头部门、执法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三是专项工作报告综合性强、涉及事项重大、事关全局的,一般应由“一府两院” 主要负责人(正职或常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四是未经许可,一般不能指派部门副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于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同意后方可。
实现“五个确保”:一是确保“一府两院” 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二是确保人大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便于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促其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在对人民负责和为人民服务上;三是确保报告工作时,“一府两院”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能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整体上推动工作;四是确保人大会议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有助于提高常委会质量,增强会议审议效果,强化人大监督权威,以维护人大常委会的尊严;五是确保审议意见和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能落实整改到位,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注:本文转自陕西省人大网,作者:张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