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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促进基层人大监督

2025年03月13日 09:56        点击:


  基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以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主要形式,结合实践,开好会、抓监督,应“四坚持”。

  坚持问题导向。长期以来,基层人大监督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也存在些许瑕疵:有的基层人大常委会会期过于紧凑,如果议题较多,提高会议质量需要快节奏、高水平,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走过场,并催生出一些原本应由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却纳入主任会议议题来开展的现象;审议难以保证充分,由于常委会议题过多、会议时间过短,导致常态监督方式可能效果不佳、刚性监督方式可能难以启动,造成审议不是太充分,同时也还存在审议“说了白说”的问题;不驻会委员作用有待发挥,不驻会委员由于不驻会,直接参与常委会实际工作不是很多,如果常委会对不驻会委员要求不是很严格、不驻会委员履职自律又不是很够的话,那么不驻会委员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一定程度上也就影响人大监督质效。

  坚持守正创新。开好基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树立“有为才有位,有位更要有为”的意识,从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从制度、环节、细节上着力,加强和改进办会工作,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规范和完善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两个议事规则,理顺关系、明确程序、把握边界,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和新修改的监督法的规定,依法按程序召开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把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日常重要工作的位和责定好,围绕开好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行权,加强时间管理,把会前、会中、会后的工作做好。根据精文减会原则和至少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的法定要求,少而精地安排议题、科学合理地安排会期,既要保证会议紧凑,又要保证充分审议,统筹运用监督方式,确保监督不走过场。发挥好不驻会委员作用,不驻会委员相对超脱,敢于直言,要为他们高质量发言服好务,与驻会委员一起形成合力。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其他报告为基本方式,健全监督制度机制,灵活运用询问、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充实、丰富会议的开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审议意见、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要有跟踪、有回音、有成效,不能议了白议、为议而议。

  坚持运用表决。表决,是人大贯彻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代表人民集体行权的终端形式,表决结果体现了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具有法律约束力。把表决落实到监督之中,议而有决,是行之有效的监督力举。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基层人大在每一次常委会会议中,都可以有重点地选取听取和审议的一个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作出决议。这个决议既可简单地表明赞同或不赞同,也可提出具体要求。常委会还可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对办理或贯彻情况的报告进行再表决。如此,即使表决监督事项常态化,又使表决监督事项实效化。

  坚持密切配合。“一府一委两院”应坚持密切配合人大监督,坚持把列席常委会会议、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贯彻人大决议决定等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持续强化人大意识,“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应全程列席常委会会议,不能报告工作才来、报告作完即走。要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把参加常委会会议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认真听取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认真回答询问,能立即回答或解决的,立即回答或解决,对一时难以回答或解决的问题或意见,会后要认真研究、及时与组成人员联系并认真作答或回复落实结果,对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书、作出决议决定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认真办理、贯彻并书面反馈常委会,用最真诚的态度、最高效的工作和最务实的成效来切实保障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做到密切配合开好会、集思广益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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