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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6年11月18日 20:37   来源: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阅读:

各县区教育(教科)局、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

为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四川省《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川教〔2015〕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适龄儿童入园率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适龄儿童增加,我市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入园难”问题仍较突出,大班额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薄弱,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入园难”问题、推进教育公平、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努力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认真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或进行旧城改造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全面二孩政策影响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城镇小区居住人口每1万人必须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

(二)各地要强化政府责任,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三)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居住组团,要根据国家标准和片区居住人口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新建幼儿园用地或旧有幼儿园扩建用地。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变更用途,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地方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划,补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划未明确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城镇住宅建设项目(楼盘)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建设方案同步报批。

(四)没有获得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住宅建设项目(楼盘),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受理报建申请;报建后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或未与当期住宅建设项目(楼盘)同步建成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五)地方住房主管部门依申请负责配套幼儿园房地产权属登记,确保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六)出让住宅用地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条件,将配套幼儿园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受让人)按要求进行配建。

(七)附设有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楼盘),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方案时,应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

(八)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以及相应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做好管理或接收工作。

(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园和教职工安全,同时应兼顾残障幼儿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

三、严格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居住小区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一)政府投资或合同约定应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及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其他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三)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等主管部门检查其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工作;规划幼儿园用地已被挤占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增补建设用地并开展建设工作。

(四)各级政府要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已投入使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现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清理,对政府投资的配套幼儿园要逐步回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对闲置或已改作他用的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整改,不得侵占教育资源。

(五)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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