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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4-2015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年01月09日 20:08   来源:   阅读:

关于对2014-2015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采购环节,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各采购单位,现将2014-2015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定点供应商和定点采购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点范围、执行程序及规定

  (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规定

  1、定点维修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都必须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含汽车装饰及保养)。

  被保险单位投保车辆在广元市区内出险受损后,必须到区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2、相关规定:

  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除了具备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专柜、专用联系电话和指定专门联系人,为公务用车维修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送修单位用车需要。

  ⑵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为公务用车维修单位建立单独台账,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维修记录;每次维修应填写详细多联维修清单,发给车辆单位及驾乘人员等,在各联纸质维修清单及发票空白处醒目标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标识,经签字确认后保存备查。

  ⑶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经营场所公布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机动车辆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⑷公务用车单位应督促定点维修企业严格履行定点维修协议,提供原厂或正宗优质产品、配件以及优质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协议所承诺的收费标准。

  ⑸ 严禁公务用车管理人员或者驾乘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索要现金回扣或者以其他名义报销费用和收受礼物;严禁定点维修企业以提供现金回扣、报销费用、馈赠礼物或者虚增项目、虚开发票等方式招揽业务。

  (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有关规定

  1、保险范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车辆(不含摩托车)。

  2、定点保险公司及保险费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保险公司)为2014年至2015年度我区公务车辆保险定点保险公司。保险费综合优惠率必须保持一致,即保险费综合优惠率不因险种、车型、车辆使用年限不同而不同,要求各种商业险种的综合优惠率必须达到保监部门规定的最高优惠标准30%。

  3、保险险种:国家批准的各种商业险种。

  4、被保险单位自主选择具体投保的险种。

  5、投保车辆出险后,定点保险供应商应根据保险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和其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处理被保险单位投保车辆理赔事宜。

  6、定点保险公司必须在每月30日前将公务用车所保车辆数量、理赔数量、理赔金额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二、定点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结算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因公异地产生的维修费用,驾乘人员须在发票上作出说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违规处理:公务用车定点供应商未按照合同承诺提供服务的,用车单位应向区财政局举报或投诉,一经查实,将对定点供应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定点供应商取消其定点资格。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与保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投诉监督电话: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采购监督股0839-8621638

 

  附件:关于对2014-2015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的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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