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能否压缩时限并简化程序?”对此,北京市、安徽、四川等省的网友认为可以;但上海市、山西等省的网友认为查无法据。笔者认为,能否压缩时限并简化程序,应依据选举法和本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选举实施细则之规定,依法依规操作。
关于换届选举人大代表的时限。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选民榜应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七天以前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关于届中补选人大代表的规定。依据选举法规定,届中补选代表的前提条件是有代表因故出缺。因此,没有代表出缺的届中选举人大代表,不是补选,而是增选(预留名额的选举),应适用于换届选举代表的一般程序规定,不能压缩时限。届中补选代表依法可以简化。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但是,如果是增选,不能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选举,应召开人代会进行选举。二是补选代表可以等额选举,但是增选代表应依法差额。三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即:“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关于届中补选人大代表的地方法规。依据选举法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选举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地方性法规,绝大多数地方对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进行了压缩时限和简化规定。例如:
2016年《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专章对代表补选进一步简化规定,压缩了相关法定时限。即:选民榜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3天以前公布。
2016年《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作出进一步简化规定,明确压缩公布代表候选人的法定时限,即“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依据安徽省选举实施细则规定,选民榜只明确补正,没有规定公布时限,也没有明确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公布。笔者认为,安徽省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时限上只要在选举日的三天以前公布选民补正榜、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即可,未必非要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可。
2016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作出规定,授权“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补选的日期、程序、公告的发布等事项作出决定。”“经选民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笔者认为,四川省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虽然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限上比安徽省多出两天,但授权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对届中补选代表的程序、公告发布等自行作出决定,压缩时限和相关程序的运作空间更灵活。不过,笔者建议:四川省选举实施办法再次修正,乡镇一级可以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而不是“乡镇人大”,这样更具操作性。
2011年《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虽然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没有明确压缩相关法定时限,但明确了“补选的时间、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笔者认为,山西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届中补选,县一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该选举实施细则,简化补选的相关时限和程序方式。笔者建议,山西省选举实施细则再次修正,可以明确缩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相关时限,以便于基层规范操作。
2016年《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对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没有明确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只能依据选举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进行操作,不能压缩相关法定时限和简化程序。笔者建议,诸如上海市选举实施细则再次修正时,有必要依据选举法所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压缩补选的相关时限和简化补选程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压缩补选的相关时限和简化补选程序,依据选举法授权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或办法,应当有所明确,这也是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实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