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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决议与决定的使用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11:14   来源:杨奉明   阅读:

  决议决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较多的一种公文格式,弄清两者之间的异同,有利于大家正确使用“决议”与“决定”。

  根据《辞海》解释:决议通常指会议所通过并用书面形式表示会议共同要求贯彻执行的结论。会议通过决议,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决议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通过的重要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决定是指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国家机关通过会议作出的决定,与“决议”同义。但“决定”含义更广泛,它还包括会议以外作出的结论。

  从法律规定情况来看,地方组织法对“决议”和“决定”作出了与宪法不一致的表述,缺乏明确的使用规范。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对“决议”和“决定”的使用比较混乱,需要进一步厘清。

  实际上,“决议”与“决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的方面:一是内容相同。它们都是国家机关审议重要事项或者采取重大行动的结果,是对有关事项、工作或者问题所作的结论、安排和指令。二是性质相同。它们都带有决策性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经通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三是程序相同。它们都必须经过会议认真审议讨论,并以法定人数通过方能生效。

  但是,“决议”与“决定”还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决议多适用于事项重大、内容较复杂、需要在较长时间内执行的事项,如批准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决定一般适用于对单项的、具体的事项作出安排,如关于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等。

  从实践运用情况来看,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查“一府两院”相关报告用“决议”和特别法定外,一般情况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履职行权的情况多用“决定”。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进行修改法律多是以决定形式通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履职行权,也多是以决定形式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在具体工作中应如何把握对“决议”与“决定”形式的使用呢?要根据实际内容来区分和处理:

  决议是一种带有批准、宣告、结论、确认、表态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指向性主要是“一府两院”,并且与监督对象的报告或者议案连在一起的,对重要事项的规定或者重大行动的安排一般体现在执行主体的报告或者议案之中,对报告或者议案中提出的事项和行为进行评价、批准和认可。因此,决议的种类包括批准性决议、法规性决议、宣示性决议等。主要特点是:一是权威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文件,只有作出决议才能生效,才能付诸实施。二是普遍约束性。决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意志的体现,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是指示性。决议是结论性的意见,肯定什么,赞成什么,否定什么,反对什么,都要明白无误地表达。四是结构和程序性。同类议题的决议的结构、标志性语言大同小异,基本形成固定的模式。

  决定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作出安排,是一种对问题作出实体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指向性基本上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因此,决定除具有权威性、约束性和指示性,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立结性。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执行。如撤销职务或者文件的决定一经作出,原任职务或原来的文件便不再有效。二是准据性。决定本身就是执行的依据和行为准则,无须借助其他执行机关的文件加以明确,如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等。

(作者系广元市朝天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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