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8年6月28日广元市朝天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成人员就议案和报告中的事项或者问题提出询问,并由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负责人作出答复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即询问人,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专题询问的对象即应询人,是询问议题相关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情况需要,应询人可请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社会普遍关注和期待的热、难点问题,代表在审议各类议案、工作报告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的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于每年初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
(一)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召开专题询问工作协调会议;
(四)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者调研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六)对询问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整改;
(七)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于专题询问会议三十日前,将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组成人员和应询机关。
第九条 询问人应于专题询问会议二十日前,将拟询问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报备,由相关工作办事机构梳理汇总。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对询问人报备的问题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问题不妥当的,应当及时与询问人交换意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于专题询问会议十五日前,将梳理汇总的问题告知应询机关。
应询机关应根据问题清单制定应询方案,并于专题询问会议七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的时候进行。根据实际,可以与审议议案、工作报告统筹安排。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应当在应询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要主题明确、条理清晰。
应询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
应询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由主持人根据询问人的意见,可以决定在闭会后书面答复。询问人认为答复不够全面、有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或者不满意的,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追问。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负责答复,其他部门可作补充答复。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如有相关工作情况需要了解,可将问题书面交由会议主持人,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相关询问人代为询问。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会议结束后,应询机关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专题询问会议上的应询答复材料,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专题询问及审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书面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应询机关研究落实。承办机关应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办事机构对应询机关在询问答复中的承诺事项应当进行跟踪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多数组成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承办机关继续整改并报送结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工作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因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公开的,由主任会议依照相关法律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