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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9年06月26日 16:29    区人大办    点击: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2年4月27日广元市朝天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26日广元市朝天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促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履职,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须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常委会办事机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邀请区政协领导列席会议,可邀请在朝天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通知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三章  议题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一般应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提出。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或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议案涉及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后,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可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该项议案涉及问题的研究意见。

第十七条  议题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建议议程后,提议题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监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进行审议。提议案人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提请常委会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和《广元市朝天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委会提出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并提出申述或书面申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到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可根据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审议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和经讨论通过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发送有关单位,并提出办理要求。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专项工作评议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和《广元市朝天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办理。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提出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委会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要紧紧围绕议题,抓住重点,简明扼要地表述自己的意见,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常委会的各项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任职、免职或撤职,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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