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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修订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

2018年04月20日 09:00    区人大办    点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对宪法宣誓制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了对《广元市朝天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讨论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月18日,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元市朝天区宪法宣誓制度实施细则(修订案)》。修订案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修改,将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二是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在部分条款中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明确了区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三是根据国歌法的规定,增加了关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表述。修订案还根据我区实际,对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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