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专栏>>朝天政协>>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正文

文章字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厚植民营企业成长沃土的建议
2026-02-25 16:10   审核人: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厚植民营企业成长沃土的建议

区工商联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做了大量工作,全区民营经济呈现运行稳健、结构优化、质量提升的良好态势。但是也还存在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不强、政府部门过多依赖行政手段管理民营企业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活力的释放。2025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传递出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的明确信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

一、更加注重合法权益保护。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坚决贯彻落实不同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杜绝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刑法差别保护,对侵犯各类市场主体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范处置涉案财产,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严格审查,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打击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名誉权和经营者人格尊严、隐私权等犯罪。切实增强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二、更加注重规范涉企执法。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的各类执法检查及非执法入企活动(包括调研类、服务类和其他检查等)。不断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细化、量化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幅度、方式和时限,避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罚代管”等执法不规范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建立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首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防范“职业打假人”假维权和职业索赔行为,给予诚信经营企业和商家整改空间,消除其面对“职业打假人”的恐惧心理。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严禁趋利执法和违规异地执法。

三、更加注重提升司法质效。优化司法服务暖企,以公正司法为企业经营解纷,营造更具竞争力的发展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司法助企调研活动,主动倾听企业意见,提高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商事商会调解,发挥市场化调解组织功效,满足企业多元需求。防范企业管理漏洞,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设,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优化执行权配置,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进一步推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完善和拓宽,把营商环境保护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保护范围,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破坏营商环境的行政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有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职责。

四、更加注重企业家守法意识培育。市场经济倡导“有约必守、违约必究”的契约精神。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充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治保障作用和规范引导作用,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教育警示作用,让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看得懂、用得上”。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与行业组织的协作,建立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的结对帮建机制。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干部走访非公企业”“万所联万会”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团作用,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完善治理结构。畅通民营企业参与立法的渠道,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不断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想基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