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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1-14 15:21   审核人:

广朝委办〔201858号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支部):

    经区委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进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56号)和市委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委办〔2018〕1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现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加快跨越发展、决胜脱贫奔康,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繁荣和谐新朝天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核心,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区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积极协助区委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同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结合,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务实提出意见、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增强监督实效。

——坚持平等协商,树立“公、和、诚、实”理念开展监督必出于公,秉持公心才能坚持真理,敢于担当;必出于和,和合包容才能增进共识,凝心聚力;必出于诚,坦诚相见才能有效沟通,相互理解;必出于实,实事求是才能找准症结、破解问题。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情况,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产业项目、重要民生工程及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和实施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六)政协提案、建议案、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协商成果、民主监督重要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八)区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一)会议监督。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的比重,全体会议视情况安排界别小组(联组)开展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等,应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视察监督。围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取视察议题,组织委员视察团,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视察结束时应召开视察意见交流会,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开展视察监督。  

  (三)提案监督。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开展提案办理评议和“回头看”,加大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专项监督。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综合运用调研视察、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区政协领导可受区委、区政府委托,在参与全区重大工作中开展民主监督。

  (五)社情民意信息监督。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乡镇政协工作联络委、纪委聘请的特邀监督员、政协委员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等,通过社情民意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政协应畅通渠道,健全机制,广泛收集和认真梳理社情民意信息,通过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政协反映,开展经常性民主监督。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组织委员开展无主题讨论,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六)特约监督员监督。政协应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邀请,推荐政协委员到邀请部门(单位)担任特约监督员,通过参加邀请部门(单位)的有关活动和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等,对邀请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政协要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召开特约监督员座谈会,加强对特约监督员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其他形式监督。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一线组织的调查、检查、考核、评估和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况吸收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民主监督小组、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一)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由区委会同区政府、区政协提出。每年第四季度,结合征集年度协商计划建议议题由政协办公室负责向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及乡镇等各方面,一并征集下一年度民主监督建议议题,经政协办公室汇总,由区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形成监督建议议题,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政协年初制定民主监督实施计划,明确目的责任和方法步骤,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民主监督应同政协年度重点协商、通报、视察、调研计划同谋划、同部署、同组织、同实施。重点监督议题由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视察、专项监督等形式实施监督。监督活动中,一般应召开意见交换会,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到会听取意见、交流情况。根据监督议题内容,可吸收党派团体成员、有关专家、群众代表参加。  

  (三)形成和报送监督意见。监督活动结束后,政协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意见报告。报告要用实例和数据作支撑,全面客观反映工作,实事求是指出问题,从大局、根本和长远上提出意见建议。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和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区委、区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及其他形式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五、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区委、区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涉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要会议,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政协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区委、区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及时解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对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创新性的监督议题,应加强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民主监督工作开展。  

  (三)办理反馈机制。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意见办理、反馈、跟踪督办制度。区委、区政府联动阅批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要意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协办公室反馈领导批示和办理落实情况。其他民主监督意见由办理单位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办理部门的书面回复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政协通报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将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乡镇政协工作联络委主任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在时间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履职活动。对于阻扰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活动,甚至进行打压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区委统一领导。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区委工作总体部署,注重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政协党组向区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  

  (二)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正确的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报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监督规范化程度。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中共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以增强履职本领为重点,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的宣传和研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重要内容,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区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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