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出台实施
我市将建立政府投资全覆盖审计监督体系
8月4日,记者从市审计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实施。《办法》增加了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体系建设、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等6个方面的新内容。
据了解,此次出台实施的《办法》是为了进一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需要、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落地生效、推进投资审计工作“转思路、转职能、转方式”和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
《办法》规定了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及基本要求,明确了要构建审计监督全覆盖模式,进一步强化审计依法监督职权,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及监管规定,加强对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审计、分工负责、分级实施”原则,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类资源,建立“政府审计主导、内部审计参与和社会审计补充”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和重要程度,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其中,《办法》明确,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投资2亿元(含2亿元)及以上,建设周期超过两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房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有计划的开展跟踪审计;其它项目应主要实施竣工决(结)算审计。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市审计局直接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对备案项目每年可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办法》新增了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形:政府投资项目超批准概算10%以上或达到50万元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在审计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王银贤记者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