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出台
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 10万元以上设备向社会开放
为加快推进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效率,充分释放科技创新资源潜能,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到2019年,基本建成市、县(区)联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共享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开放水平显著提升,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适用范围
1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施
《意见》所指重大科研设施与大型仪器,是指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施等,主要分布在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
重点任务
建立共享服务平台
《意见》明确,要依托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立“广元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络管理平台”,将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单元及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平台管理,及时发布、更新实现共享的仪器名录,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单元及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省级网络共享服务平台管理。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提供检测标定、维修维护、试剂耗材配送、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大力开展检验检测、仪器维修维护等科研设施与仪器全产业链专业培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建立评价奖励机制
制定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评价标准与办法,建立健全开放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
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服务效率高的管理单位,根据专业评价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并支持其优先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利用信息和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特殊情况下,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可与用户就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权属作出特别约定。
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技资源,应根据各自特点采取不同的开放共享机制,开放共享情况作为科技资源配置建议和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单位应做好数据保存及保密工作,便于回溯,保障用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