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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规定时间段不得组织广场舞

时间:2015年11月16日 17:29   来源:广元日报   阅读:
    13日下午,市长王菲主持召开六届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元市城区广场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21:30至次日6:3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的21:00至次日7:00以及每天的12:00至14:0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占用市城区广场、人行道、公园、码头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
    为规范对市城区广场舞活动的管理,给广大市民创造和谐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我市制定了该办法。办法规定,凡是开展广场舞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1—3名责任人,建立文明自律公约,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无明确责任人的,将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活动主持人视为责任人。
    办法规定,今后,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的21:30至次日6:30、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的21:00至次日7:00以及每天的12:00至14:00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通过佩戴耳麦或不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的,不受时间限制。在每年国家级考试前10天至考试结束期间,不得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同时,办法还规定,开展广场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我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限值,其中,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域边界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居民住宅区域边界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市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开展广场舞的;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超过噪声标准限值,干扰周围环境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会前学习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记者 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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