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减轻或避免广元市朝天区谢坝子(李家河)嘉陵江大桥工程的施工和运营所带来的环境污染,以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广元市朝天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委托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元市朝天区谢坝子(李家河)嘉陵江大桥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完成,在此进一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请公众就所关心的环境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朝天区谢坝子(李家河)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项目概况:拟建桥梁位于朝天区境内,目前桥址附近为渡口。多年来,影响区内居民出行基本靠渡口渡河形式。显然,渡口渡河是极为不便的,出行时间耽误较长,还受天气环境影响大,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过河形式已经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由于交通的不便,造成了乡镇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建设此座嘉陵江大桥对于影响区内乡镇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是改变区内交通、经济、文化事业落后面貌的必要举措。
项目起点接县道016,止点接通乡公路。项目为三级公路,设计时速40km/h,桥宽12.5m,路线全长918.28m,桥梁长度为222m,引道长度为696.28m,沥青混凝土路面。
二、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概述
(1)拟建大桥建成后,项目区域内的交通条件得到改善,直接影响区的居民生活水平会显著提高,并将促进运输业、旅游业、农业等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
(2)项目施工期将导致项目沿线敏感点声环境质量下降,受影响程度随施工进行的路段及程度不同而不同,总体上看,夜间环境噪声影响程度高于昼间。
(3)项目施工期道路沿线及两侧一定范围内大气环境质量有所降低,主要表现为扬尘污染,但项目区域植被良好,扬尘影响不大。
(4)项目施工期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废水严禁外排。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生活废水用作农肥,并做好防渗措施,不会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主要表现在占用旱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
(6)项目施工期固废主要是土石方以及生活垃圾,土石方全部回填,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7)项目运营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交通噪声、道路扬尘和车辆尾气,产生量均较小,沿线敏感点会受到轻微的影响。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1)社会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征地影响户的经济补偿工作。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定应急计划。
(2)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周边植被和动物,施工结束后,尽快完成绿化覆盖,恢复项目周边的绿化率。
(3)噪声污染控制: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高噪声作业,若夜间必须施工,应张贴相关告示,取得同意后方能作业。
(4)环境空气污染防治:采用商品混凝土,不设搅拌站;封闭施工,打围作业;采取湿法作业,减少起尘量;出入料场的道路、施工便道应经常洒水,尤其是大风天气,以减少扬尘污染。
(5)水环境保护:围堰施工及桥墩钻孔必须在枯水期作业,钻井渣应及时运至岸边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抛弃,同时防治船舶的漏油事件;采取泵送混凝土,同时采取预制混凝土构件,减少对嘉陵江的影响;施工人员租用当地农户的住房为生活场所,施工现场设置旱厕,定期将旱厕内废水用于农肥。
(6)项目工程弃方中的表土后期用于绿化覆土使用,弃渣用于前期开挖区回填,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7)道路运营期加强道路的管理维护,可有效控制车辆噪声和尾气的产生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规划。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对生态环境和水环境、大气影响轻微,噪声污染可得到有效控制,总体上项目建设对附近的环境影响较小。
五、公众可在本公示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索取查看简本以及补充信息。
1、建设项目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广元市朝天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
联系人:袁所长
联系电话:0839-8622545
电子邮箱:229928231@qq.com
2、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工
联系电话:18982024431
电子邮箱:nanjingsuo_eia@163.com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意见的公众包括项目道路沿线以及受影响区域内的各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公众提出意见应主要与环境保护相关,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对项目所在地现有环境质量的看法,以及对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的认识;
2、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是否有促进作用,其建设与当地规划是否相符;
3、您认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后对环境影响的程度;
4、您认为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
5、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及其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环评委托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人提出相关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