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朝天区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对智能液位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液位仪传感器存在故障的违法行为。
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权量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39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对该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权量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39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有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