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医保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的医保服务,现就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下称“特药”)费用报销有关经办事项调整如下。
一、将“特药”的认定审核、备案下放至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特药认定机构要明确责任医师负责相关专业病种的“特药”认定工作,根据《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对参保人员开展认定,如实填写《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事前审核)审批表》(附件1)和《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治疗方案/效果评估表》(附件2)及病情诊断证明书;要落实专人对认定资料进行审核、复核,将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信息和药品信息录入“特药”系统备案,认定资料存档备查。认定机构即为治疗机构,负责合理确定治疗方案,对药品疗效进行评价,开具药品处方,需要调整药品剂量或变更药品的,填写《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治疗方案变更申请表》(附件3)和《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治疗方案/效果评估表》(附件2)。
二、本地发生的符合使用条件的特药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必需的药品,保障患者的治疗需求。患者也可以持治疗机构出具的“特药”处方,在市内“特药”定点药店(三家药店)购买药品。“特药”供药机构出售药品时,应当对照患者的治疗方案和处方,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防止超量或超医保限制支付范围。患者只须支付个人自负费用,应当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供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三、市外“特药”费用报销。参保患者在市外发生的“特药”费用,持相关认定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属就医地特药供药机构的药品费用,未开通联网结算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加强“特药”费用报销管理。“特药”认定、治疗机构要建立“特药”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审核,实行初审、复审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本机构从事“特药”的工作人员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附件4)。供药机构要加强药品储备,保障药品供给,严格审核用药频次及用量,发现违规用药情形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通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认定机构和供药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将“特药”管理工作纳入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因违规用药导致医保基金流失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从2021年10月25日起执行。
附件:1.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认定(事前审核)审批表
2.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治疗方案/效果评估表
3.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治疗方案变更申请表
4.广元市特药系统操作人员名单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