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村规民约解民情 罚款处罚不得行
<案情简介>
李明和赵虎是同村的邻居,李明家里养了几只山羊,经常溜出去啃赵虎的庄稼,有一次山羊又溜出来,在赵虎的地里享受美食,赵虎看到麦苗被山羊啃了一大片,非常生气,用木棍子将山羊赶走,然后去找李明理论,让他把山羊管好,不要再去祸害庄稼。李明听了不服气,两人发生激烈争吵,最后还动起手来,赵虎失手打破了李明的头。
李明和赵虎找到了村委会,两人都表示接受村委会的处理。村委会经调查后决定,因李明对山羊管理不善毁损了赵虎的庄稼,依据本村的村规民约,对李明罚款50元。但赵虎动手打人也是不对的,应当承担李明的医药费。村规民约对村民的约束力有多大?村委会有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李明作出罚款决定吗?
<法律评析>
首先罚款是《行政处罚法》的一种形式,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然而《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是经过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在本村内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能起到一定协调作用,但无权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村规民约》设定的50元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第14条规定。本案中,李明和赵虎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需《人民调解法》进行调解处理。村委会违法设定和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