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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优毕业生"评选:符合这7个条件的同学将有资格获评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08:51   来源:四川新闻网   阅读: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26日讯(记者 陈淋)近日,四川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决定每年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毕业生”)。评选省优毕业生的工作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11月底前结束。

  从2019届毕业生起,评选省优毕业生作为一项例行工作,每年按时遵照本通知精神和要求进行,文件有效期内省教育厅不再每年下发评选通知。

  省优毕业生都有哪些评选条件?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省优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包括:认真学习践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个自信”,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

  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核科目均无不合格记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或荣誉、奖励。

  兴趣爱好广泛,综合素质全面,性格开朗,积极向上,有较强的亲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社会意识强。

  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由学校自定)的基础上产生。

  根据规定,各普通高校按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以本专科、研究生毕业年级在校生学年注册总人数为准)的1%遴选(尾数部分四舍五入),毕业研究生总人数不足100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推选1人参评。各普通高校要严格在评选比例内开展评选,不得突破。评选程序包括:班级提名,院(系)考察,学校审核推荐,省教育厅审定。

  据悉,对经省教育厅审定的省优毕业生,将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毕业生优秀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高校在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省优毕业生在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考虑。省教育厅提出,各校还可结合本校实际,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进行表彰和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但是,对省优毕业生表彰结束后出现的不能按时毕业的、或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负责收回其省优毕业生证书、审批材料及已装入档案的优秀事迹材料,并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报告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省教育厅将另行文撤销其省优毕业生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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