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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拥堵不采取措施 最高罚款5万元

时间:2015年09月26日 10:23   来源:四川新闻网   阅读: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表决通过 12月1日起实施

    9月25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大会,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下称《条例》)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对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基层执勤营房建设、高速公路经营服务、高速公路指挥调度和信息发布,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等方面做出要求。

  其中,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过路费;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经常拥堵,应当迁建或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等要求写入法。

  此外,还有一系列涉及高速公路通行的规定首次写入地方法,你值得关注。

  鲜活农产品车 免费通行高速公路

  《条例》明确,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免交车辆通行费。

  此外,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巡查任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同样享受免费通行。

  收费站拥堵不解决 将面临1万元-5万元罚款

  “排行车辆超过200米或者匝道收费站出站车辆排行至主线车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采取增加收费人员、增设相关设备等应急管理措施,保证车辆通行畅通”。这是四川省首次把应对高速路收费站拥堵的责任写入法。

  《条例》还给经常拥堵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下通牒”:收费站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通行需要,且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管理措施不能解决拥堵问题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改造或者迁建收费站。

  根据《条例》明确的法律责任,如果高速公路经营者不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则面临轻则1万元到3万元的罚款,重则3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

  擅自关闭收费站或服务区 顶格处罚高达10万元

  《条例》第三十条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

  《条例》对此条要求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果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给事故车辆指定维修场所也写入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违反这项规定,清障救援单位违法指定车辆维修场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货车侵用小车道 罚款200元

  《条例》更明确了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规定。具体来说,同方向为两条行车道的,左侧为小型客车道,右侧为客货车道;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大、中型载客汽车可以借用小型客车道超车,超越后应当及时驶回客货车道。

  如果同方向是三条及以上行车道的,情况则不一样了。这时候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禁止其他车辆驶入,但凡“违反车道行驶规定,占用小型客车道行驶的”,或者“违反规定超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0元罚款。华西都市报记者 李媛莉 见习记者 杜江茜

  原标题:收费站拥堵不采取措施 最高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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