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准参与邪教活动,这是铁的纪律,任何党员违反,都要受到严肃处理。比如,湖北东西湖区的退休党员王保兰,因参与法轮功邪教活动,屡劝不改,被开除党籍;陕西商洛村民小组长段正安不仅自己参与门徒会邪教活动,还劝说他人参加门徒会邪教组织,被开除党籍……
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将在一定的时间内长期存在,并且通过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由此产生一个现实问题,面对邪教诱惑,党员该如何做?笔者以为,需要从四个方面做起。
——思想上,要加强学习,坚定信念
苏轼在《范增论》中说:“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人必先疑也,而后谗人之。”农村有一句话,“虫子不叮无缝的鸡蛋”等,意思是,一个人之所以走上歧途,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个人的内因起主要作用。一个人要想保持人生沿着正确的航向前进,必须坚定自己的内心,发挥好主导作用。
仔细分析党员参与邪教活动的个案,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的原因,他们平时放松了思想改造,放松了对党的基本理论的学习,思想上出了问题,才被邪教组织的歪理邪说诱惑,走上了人生的歧途。比如,陕西商洛的段正安,因妻子患病久治不愈,产生信教治病的想法,从而深陷邪教组织。
对于共产党员来说,理想信念永远是第一位的,是坚定的精神支柱,任何时候都不能发生动摇。只要有足够的“精神之钙”,时刻把信念放在心中,邪教任何歪理邪说就无机可乘。
——纪律上,要心存敬畏,牢守底线
党员不准参与邪教活动,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参与了邪教活动,必须受到党纪党规的处理。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除了党纪处分,还可能受刑事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共产党员来说,任何时候都要心存敬畏,时刻把党纪国法牢记在心中,并用党纪国法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牢牢守住纪律底线、法律底线,使自己成为执行党纪国法的带头人。
——工作上,要主动揭批,严厉打击
党处理邪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是明确的,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依法打击极少数”,即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依法惩治极少数邪教头目和骨干的邪教活动,对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群众,贯彻团结、教育、挽救的方针。作为党员,应当带头执行党处理邪教的方针政策。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宣传作用,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充分揭露邪教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动员更多群众自觉参与反邪教斗争,壮大反邪教工作合力,不断挤压邪教活动空间,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另一方面,面对邪教活动时,要努力尽到党员的义务,果断站出来作坚决斗争。同时,运用邪教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自觉远离邪教组织、主动同邪教作斗争。
——生活上,要付出感情,真诚帮助
邪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很多群众因各种原因陷入邪教组织,既成为害人者,也是受害者,最终是受害者。因此,他们最需要的是心灵开导、反邪教知识教育和实实在在的生活帮助,才能让他们在认识邪教本质的基础上,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从而摆脱邪教组织。
1997年入党的河北某县地税局干部骆向明,自从修炼法轮功后,多次从事违法活动,被开除党籍。但是,同事们并没有放弃对他的帮助,而是加强对他的心理引导、思想教育,最终感动骆向明,并于2010年春季再次申请加入党组织,经过严格的组织程序,党组织答应了他的请求,使他再次成为一名党员。(《我醒了!我站起来了……》)
骆向明的典型事例,再次告诉人们,当面对参与邪教的人员,要努力做到不歧视,付出感情,真诚地帮助,使他们脱离邪教,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