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朝天人大网 朝天政府网 朝天政协网 朝天政法 微朝天 书记信箱 朝天电视台 建言献策 在线投稿
要闻 部门 乡镇
图片 视频 发布
工业 农业 城镇
旅游 投资 商务
民生 管理 安全
政治 生态 网信
文学 书画 音乐
体育 摄影 拍客
思想 组织 作风
制度 廉政 理论
当前位置: 首页>>经济>>投资朝天>>投资朝天>>正文
分享到:

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年05月29日 10:43   来源:区招商引资局   阅读:

中共广元市委文件

 

广委发【2008】7号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大力承接产业转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基本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作为全市重点工作和重要战略机遇来抓,依托我市资源、产业、区位、综合成本和市场辐射优势,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原则,找准承接方向,打造承接载体,优化承接环境,以工业为重点,全面承接一、二、三产业,培育壮大优势骨干产业规模和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主要目标:1、承接规模不断扩大。力争未来五年内,全市引进市外资金年均增长30%以上,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年引进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或国内知名企业5家以上。2、产业园区建设迈出更大步伐。到2012年,全市建成销售收入过100亿元产业园区2个,20亿元至50亿元园区4个。园区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80%。3、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壮大。重点培育能源板块、金属板块、农产品板块、建材板块、电子机械板块、旅游板块、职教板块等七大板块。到2012年,培育出2至3个“百亿产业”和3个“五十亿产业”集群,全市工业总产值突破400亿元力争500亿元,工业增加值突破130亿元力争150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5%以上。4、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增强。到2012年,全市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引入的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以上,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万人,实现出口创汇占全市出口额的60%以上,对财税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以上。

二、承接重点及方向

能源板块。加快天然气综合产业发展园区的规划和启动,全力推进天然气产业发展,建设川东北地区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基地;大力发展煤电、水电,加快推进4×30万千瓦劣质煤电厂和亭子口水利枢纽等重大项目,推动我市能源和清洁化工产业大发展。金属板块。依托启明星铝业,配套发展关联企业,推进精深加工,延长和扩宽产业链条,做大做强有色金属产业;加快达钢集团100万吨钢铁、盛煌1000吨海绵钛、青川电解锰等重点项目建设与发展,促进资源转化增值、富民强市。农产品板块。充分利用全市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中药材资源,优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促进农副产品和中药材深度开发,加速推进秦巴山区生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中药材深加工基地建设。建材板块。整合全市林木、石英砂、石灰石等资源,引进实力雄厚的合作伙伴,培育和发展林板、水泥等建材产业。电子机械板块。依托长虹集团重组我市081电子集团加快产业基地发展的机遇,集聚电子产品元器件、原材料企业,壮大我市电子机械产业,创建国家级先进电子产品及配套原材料产业基地。旅游板块。以剑门蜀道三国文化旅游、生态休闲旅游和地震地质遗迹旅游为主线,多渠道、多层次引进各类投资主体,加快建成蜀道文化旅游线路集散中心、剑门蜀道和女皇故里旅游目的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地震地质遗迹体验地。职教板块。依托教育园区和重点职教院校,创新模式与方法,扩大职教规模,打造职教品牌,建设辐射川陕甘宁的川北职业教育基地。

抓住浙江省、黑龙江省对口援建青川、剑阁两县、浙江对口帮扶广元以及央属企业支援广元等重大机遇,大力承接国内、省内知名大集团、大企业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经济圈、省内成渝地区的产业转移。

三、推进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础工作

加强对发达地区、产业集中地区、对口帮扶地区产业转移趋势的调查研究工作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准确把握产业转移趋势和规律。根据我市资源、产业、区位、综合成本和市场辐射优势,分析找准我市承接的重点产业和企业。制订完善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并加强与全省产业规划布局的衔接。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分别要确定1至2个重点产业及其重点转出地,加强宣传推介和沟通联系,做好承接产业转移的基础工作。

(二)打造承接载体

坚持把工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推动园区建设和项目入驻良性互动。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要按照“一县多园”和“一园多点”的思路,认真做好工业园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相衔接。要认真抓好园区道路、场地平整工作,搞好水、电、气、通信、排水配套建设。要创新园区投入体制,鼓励企业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建产业园区。要完善园区管理体制,强化园区目标管理,搞好园区服务体系建设和与产业配套的原料基地建设。

(三)充实招商队伍

依托现有驻外办事处组建和新设广东、浙江、福建、成都、重庆、北京、新疆7个副县级招商分局,各分局配编5—8人,局长按干部任用程序任免,其余人员从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派和在分局所在地聘用。分局干部及聘请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分局分别负责珠三角、长三角、福建、台湾、成都、重庆、环渤海地区和西北地区产业转移信息收集研究、重点产业企业跟踪、寻求合作伙伴等工作。市招商局对各分局要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各产业推进办及产业招商工作组要与招商分局有机衔接,各县区对重点产业转出地也可组建相应机构。

(四)优化承接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从2008年起,全市整合设立8000万元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并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主要用于承接载体建设、支持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对承接产业转移先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和对先进个人奖励。

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属事业性收费的,按低限标准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用电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免收三峡工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转移企业在我市新办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至2年、第3至5年分别按100%、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盘活我市境内的长期停产、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上述转移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年使用我市劳动力在400人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鼓励类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配套和贷款贴息补助。

收购、重组、兼并市国有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土地的,所获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批准后用于安置职工。

上市公司培育过程中,经中介机构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申请了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已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对我市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高科技和龙头项目企业聘请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认定审批后,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补助给个人。

2、税收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企业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金融扶持政策

建立银政企协调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信用贷款,并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县区重点企业可在市级银行开设帐户,由市级银行直接实行贷款“直通车”服务。

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允许转移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的矿权、有效证券作抵押,取得贷款。建立转移企业公共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转移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鼓励本地、异地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对转移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对贡献大的给予奖励。

4、产业扶持政策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能源板块、金属板块、农产品板块、建材板块、电子机械板块、旅游板块、职教板块等七大板块和商贸物流等优势产业。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资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

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扩大开发区和县区工业集中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集聚,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根据国家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的政策,加快煤炭资源整合步伐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直购电试点。

5、要素支持政策

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建设。

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纳入灾后重建的项目,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可实行挂账,三年内补交;同一宗土地,公示期内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企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协议出让。

加强对重点转移企业的运输服务协调,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优先保障。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转移企业搭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出台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和聘请转移产业急需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把转移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纳入职业教育培训计划,鼓励企业与市内职业院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根据企业需求,可免费为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转移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工补贴和小型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意见,均继续执行。

(五)建立激励机制

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所在地政府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转移企业新建项目当年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对特别重大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转移企业当年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2‰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50万元。

转移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企业领军人物0.5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转移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按新增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旅游、商贸物流转移项目的由承接地政府给予第一引资人奖励,其中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2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奖励5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10万无,5000万元至1亿元奖励15万元,1亿元至5亿元奖励20万元,5亿元以上奖励3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转移项目引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特殊奖励。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兑现30%的奖励,项目建成后,内资项目按发票、外资项目按验资报告及相关票据计算投资额,兑现全部奖励。

转移企业被首次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2万元的标准对企业领军人物给予奖励。

转移企业新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企业领军人物5万元、2万元奖励。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的部门和政府驻外工作机构及有功人员,增拨专项工作经费,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提拔使用。

(六)改善承接环境

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营造承接产业转移良好舆论氛围。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为重点,努力建设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承接产业转移政务环境。全面落实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政务服务中心要对产业转移项目和园区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式审批和全程代办服务。继续实行收费明白卡、涉企检查审批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等制度。继续开展服务对象民主评议机关政风行风活动。严肃查处办事拖拉、工作推诿、吃拿卡要以及政令不畅等行为。加强法制建设和企业厂区治安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转移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牵头研究用地及要素保障、基础设施、政策落实、政务服务等具体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年度目标管理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对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实行督查督办。各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要用三分之一的精力抓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班子要有三分之一的领导力量抓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上一条: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王菲率队赴杭州拜会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

相关新闻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热门图文
 热点新闻

广元市朝天区融媒体中心  电话:0839-8621937  邮编:628012
举报邮箱:gyctrm@126.com   举报电话:0839-8625602   
蜀ICP备13022682号-1  川公网安备510812020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