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广人社发〔2015〕18号)要求,我区对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为:0-17岁人员、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三无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年;18岁以上(含18岁)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年。同时,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已参保及新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刷卡缴费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各业务经办窗口一律不得收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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