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方便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患者门诊治疗,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现就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等政策调整如下。
一、门诊特殊疾病由医疗机构负责认定。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备案,由现行的医保经办机构调整为市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及精神病专科医院。参保人填写《广元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1),提供近期(不超过1年)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认定资料,到具有认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医疗机构按《广元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准入标准及待遇期》(附件2)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备案。持市外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资料的人员,也可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认定和备案。
二、加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工作组织管理。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管理制度,按病种确定认定工作的科室和专业医生,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流程,严格执行认定标准。要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不得推诿患者。认定资料存档备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管理工作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定期对认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按欺诈骗保追究认定机构、责任人员及参保人员责任。
三、门诊待遇享受期限按疾病特点分别确定。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特点,待遇享受期调整为三年和长期,从备案之日起享受待遇。属长期享受待遇的病种,不再重复认定继续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为三年的病种,从备案之日起三年后须重新认定方能继续享受待遇。各病种准入标准、待遇享受期限见附件2。
本通知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广元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2. 广元市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准入标准及待遇期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