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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培训的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时间:2014年08月27日 15:09   来源:区红十字会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职责。

    国务院于2012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25号)文件,要求各地“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 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2001年8月,国家14个部委办局包括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卫生部、旅游局、电力企业联合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与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红十字会要切实组织,开展好救护工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要接受伤员救护培训,并通过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要参加伤员救护培训在内的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并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员换发新证时,鼓励未取得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合格证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积极参加现场救护培训,学习掌握伤员急救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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