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巡察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组巡审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将试行多年的“组巡审合作”工作,正式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确保“组巡审合作”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区审计局与组织部门、区委巡察办将按照该办法规定,进一步聚焦权力规范运行、重大政策落实、财政资金绩效提升等,促进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一是建立完善年度计划共商机制。科学制定审计计划,结合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与组织、巡察部门商定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加强任中(离任)审计工作比重,任中审计项目不得少于全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70%,离任审计与交接审计有序开展;审计部门指导乡镇、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及时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组织部门。
二是建立完善任前告知告诫机制。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及时向新任职的“一把手”发放《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责任决策规定(试行)》,明确告知他们任职期间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要求、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通过“早提醒、早告知、早告诫”方式,要求新任领导干部履责到位。
三是建立完善过程性监督配合协作机制。审计实施前,由组织部、巡察部门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情况,增强审计针对性;审计实施中,审计部门根据规定区分和界定审计对象及相关责任人,分层定责上报组织、巡察部门;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及时报送组织、巡察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审后谈话工作。
四是建立完善审计成果运用机制。组织部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审计结果纳入年度述职。同时严格落实“有错必究”机制,对于审计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组织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巡察组利用审计部门出具的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投资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整改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资料,摸清被巡察单位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资金使用、工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使巡察工作“靶向精准、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