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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1年02月07日 18:09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公安局 区生态环境局   阅读:

为保障城区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2月8日起,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城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北至京昆高速朝天收费站;南至明月峡隧道、明月峡景区、下湾里;东至二专线、文昌路沿线、雪溪洞景区;西至陵江西路、清风峡大桥,包括城区内以街道、路、巷命名的所有区域。

二、遇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须报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三、禁放区内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民支持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区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进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39-8624789)、区公安分局(110)、朝天生态环境局(0839-8623563)。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朝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

广元市朝天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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