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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时间:2017年02月22日 10:57   来源:区委组织部   阅读:

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省委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把党组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省级和各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国家工作部门党委,下同)。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其他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四)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可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分党组不得再下设分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本级地方党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一)党组设立的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本级地方党委决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需要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二)党组变更、撤销的审批。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需要变更、撤销下属单位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三章 成员配备

第七条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党组成员除应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第八条 党组成员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一)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臵、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着力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服务政策体系,推动本单位本系统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应当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每年度至少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专题汇报1次党建工作。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自身建设责任,主要包括: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抓好思想理论学习,不断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健全领导班子运行决策机制,完善和落实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按照规定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组织反馈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接受谈话函询情况作出实事求是、负责任的说明,会后及时报告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落实民主生活会批评意见和整改事项清单管理。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全覆盖制度。

(三)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大力弘扬一心为民、干在实处的优良作风。

(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强化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完善学法制度,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坚持依法用权,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捍卫法治,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同损害法治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臵、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在党兴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对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领导重要讲话、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决策事项和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出现非正常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坚持广泛征求意见。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末位发言制度,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严肃言论纪律。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六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确定议题。突出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调查研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工作方案或者意见。

(三)决策论证。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进行论证,加强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强化决策可行性把关。

(四)个别酝酿。对重大事项,会前加强协商沟通,对重大、敏感问题,一般应当会前逐个听取党组成员意见。

(五)集体决策。围绕决策事项,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讨论,综合研究后作出决策。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应当与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或者其他会议分开召开。应当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经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后,由行政会议或者其他会议具体研究落实。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党组书记对党组决策的执行情况负总责,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对分管工作领域或者单位贯彻落实党组决策的情况负责。

(二)建立督办督查机制。明确工作机构负责督办工作,对党组议定事项及时交办;强化对党组议定事项执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成效评估机制。党组决策实施期间或者实施完成后,应当对其成效进行认真总结和客观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薄弱、党内监督乏力、党建工作削弱的;

(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本单位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依法办事、不正确履职,为官不为、不敢担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省委精神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省委精神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十二)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细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本细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 6年10月1 5日起施行。此前省委其他有关党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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