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圆你住房梦---广元住房公积金系列惠民利民政策全解析
时间:2015年06月23日 10:44 来源:区住房公积金 阅读:次 |
1.关键词:贷款保证金比例下调5%
【新政规定】进一步放宽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条件。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即可受理该开发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同时贷款的保证金扣收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
【政策解读】广元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只要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即可受理购买该楼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再受开发项目主体封顶后方可受理贷款的限制,进一步降低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准入限制。同时预售商品房贷款的保证金扣收比例由原来的贷款额的10%降低到5%(扣收贷款保证金是为约束开发商及时办理产权证、完善抵押手续而制定的一项规定,针对开发商扣收,而不针对个人)。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扣收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后,可进一步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提高资金流动性,增强经营活力,也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实例解析】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王先生,在“美丽花园”楼盘购买普通自住房一套。该楼盘项目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王先生可通过开发商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贷款,管理中心可予以受理,不再等到楼盘主体封顶后才予受理。如王先生所贷公积金为40万元,按过去10%的规定应扣收开发企业保证金4万元,现按降低到5%的比例则扣收开发企业保证金2万元。
2、关键词:降低购房首付比例
【新政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为现在的20%;二套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50%降为现在的30%。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自住房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实例解析】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张先生,在广元市“美丽花园”楼盘购买一套总价为80万元的普通自住房,此房为张先生家庭购买的首套房屋,按新政规定,张先生只需按房屋总价的20%付首付,即16万元。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李女士,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80平方米的普通自住房,现需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一套110平方米的自住房,总价90万元,在未还完以前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首付27万元。
3.关键词:取消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额度限制
【新政规定】过去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职工不超过60万元,单职工不超过50万元,现在只要首付后均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政策解读】从2015年4月28日起,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的限制,对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额度在房价内实行比例控制。即:职工在按规定的首付比例交付首付款后,其余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同时,职工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以应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余额确定,也不再受最高额度60万元的限制。
【实例解析】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张先生,在广元市“美丽花园”楼盘购买一套总价为80万元的普通自住房,此房为张先生家庭购买的首套房屋,按新政规定,张先生在首付20%即 16万元后,其余64万元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不再受原最高额度60万元的限制。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赵先生,原来购买普通自住房时在当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住房贷款80万元,目前该住房贷款余额为68万元。为降低月供负担,赵先生申请将在工商银行办理的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新政规定,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即为当前工商银行住房贷款的余额68万元,不再受原最高额度60万元的限制。
4、关键词: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由原来的20年放宽到30年,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身体健康,可通过子女提供担保,贷款期限可放宽至退休后1-10年。
【政策解读】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0或55岁,根据规定要求,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新政策对此作出了调整,即对临近退休的职工,具有偿还能力,身体健康且个人信用良好,经本人申请,且有子女担保,贷款期限可放宽至退休后1---10年。
【实例解析】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李先生,在广元市辖区内购买了一套普通自住房,在按规定交付首付后,其余房款部分李先生准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李先生今年55岁,其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按原来的贷款期限规定,李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只能贷5年,每月月供负担很重。按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经本人申请、子女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最长延长至退休后10年,即最长可贷15年。
5、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的确定
【新政规定】未贷过公积金和已贷过但已结清贷款本息的,再贷公积金,视为首套房。已贷过公积金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再贷公积金贷款视为二套房。
【政策解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和二套房的确定以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是否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来界定。如: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以前的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现无论购买的房屋是第几套,都视为首套房;如:已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还未结清,现购买房屋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二套房。
【实例解析】公积金缴存者张女士,曾贷公积金30万元购买一套二居室的自住房,现为改善居住条件,又准备购买一套三居室的自住房,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新政规定,张女士提前结清还款余额12万元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张女士所购买的三居室房屋视为首套房。
6、关键词:缩短公积金缴存间隔时间
【新政规定】过去提取公积金或贷过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后,再申请贷款的,需缴存满六个月。现按新政规定,职工提取公积金后和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7、关键词:新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一次性缴存六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新政规定】首次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一次性缴存六个月的公积金,即可在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
【实例解析】某私营企业职工李先生,月工资3500元。按规定比例24%(企业和个人各一半)该职工的月缴存额为840元。李先生只要一次性缴存5040元,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8、关键词:异地缴存职工到我市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政规定】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到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可在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当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
【政策解读】广元市辖区外的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只要有广元市辖区内的房产作抵押,便可在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当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
9.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购买自住房可办理贷款
【新政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购买自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政策解读】指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购买本地或异地的自住房(产权归属于父母、子女名下)时,如遇资金不足,可以缴存职工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但须提供广元市行政辖区内的财产抵押物作担保。必须说明的是无论购房的是父母还是子女,都应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者。
【实例解析】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刘先生,一直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也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女儿刚在成都参加工作,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久前在成都“锦绣天府”购买了一套自住房,自己首付20%后,已无力支付后续房款,请求父母帮助解决资金。按新政规定,刘先生可提供广元市行政辖区内自己或他人名下产权齐全的财产作抵押,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为女儿支付房款。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贾先生,一直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也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父母家在农村,现年事已高无力劳作,需在广元“嘉城国际”楼盘购买一套自住房(期房)用于父母养老,产权归属父母名下。贾先生在交付首付后,资金较为紧张,想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现按新政规定,贾先生在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可用所购的“嘉城国际”楼盘自住房(期房)作抵押,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为父母支付房款。
10.关键词: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规定】我市于2013年实施发放异地贷款(限四川省境内)政策,此次出台的新政规定:扩大发放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区域至全国范围。
【政策解读】是指缴存职工到缴存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涉及两种情况: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到国内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国内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市辖区以外的缴存职工到广元购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享受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同等待遇。
【实例解析】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张先生,在广元市内某单位工作,一直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2015年1月,张先生准备在南京购买一套住房,可是南京房价均价在2万元以上,由于总额较大,全款购买拿不出资金,商业贷款利息较高,这让他很为难。按新政规定,张先生现在只需提供产权齐全的本地抵押物,即可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何先生,在甘肃省武威市工作,一直在当地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2015年3月,何先生在广元市购买一套自住房,但其资金较为紧张,尚有30万元房款未支付,因商业贷款利息较高,何先生不愿办理。按新政规定,何先生在交付首付的情况下,现就可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支付剩余30万元房款。
11.关键词:办理住房公积金房屋装修贷款
【新政规定】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装修新购及现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办理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政策解读】是指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装修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的自住房或现有自住房时,可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贷款额度最高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五年,但不能超过贷款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中:以信用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还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以财产抵押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还款采取每月等额本息归还。另外,以财产抵押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所提供抵押物可以是贷款申请人自己名下的财产,也可是他人名下的财产,只要产权所有人同意,均可用于抵押。同时,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也不能超过所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特别提示: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1.未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信用报告中有不良记录的;3.法院有执行失信记录的;4.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5.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的。
【实例解析】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王女士,现年43岁,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王女士一直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且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房装修,也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现申请贷住房公积金20万元用于装修现有自住房,贷款期限五年。按新政规定,王女士在提供广元市内产权齐全的抵押物作担保的情况下,符合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办理条件,可申请办理。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毛先生,现年40岁,其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毛先生一直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且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房装修,也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毛先生曾于2015年1月以所购自住房(期房)做抵押,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6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但一直苦于没有装修资金。现按新政规定,毛先生在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用于所购房屋的装修,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五年。但因毛先生所购自住房(期房)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已做了抵押,需另找广元市内产权齐全的财产作抵押方可申请办理。如毛先生未能找到产权齐全的财产作抵押,还可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即请符合担保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正常缴交公积金;2.有稳定的工资收入;3.信用所告中无不良记录;4.未曾给他人作过经济担保)为其作信用担保,可办理一年期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12.关键词:异地购买自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广元市行政辖区外)购买自住房或二手房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不超过购房金额70%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
【政策解读】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广元市行政辖区外)购买自住房或二手房时,凭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一年以内)或二手房过户手续(半年以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所购自住房金额的70%。
【实例解析】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陈先生,在成都购买了一套自住房,购房金额为80万元,在交付32万元的首付后,尚有48万元房款未付。而当前陈先生和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有50万元,那么按规定,陈先生夫妇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支付房款,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所购自住房金额的70%,即陈先生夫妇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48万元用于支付房款。
13.关键词:装修自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两年内(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准)或购买二手房半年内(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不超过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房屋装修。但在购房过程中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不得提取;违章搭建的、无明晰产权的住房也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政策解读】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新购商品房时间在两年以内的(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准),或购买二手房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以契税缴纳时间为准),如遇装修资金不足,可凭有效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手续(过户证明),提取本人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住房装修,但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实例解析】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杨女士,于2013年10月购买了一套自住商品房,其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12月。按政策的时间规定,杨女士须在2015年12月前申请办理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如超过2015年12月便不能办理提取。如杨女士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超过10万元的,按规定只能提取10万元;如杨女士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10万元的,按实有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肖先生,于2015年3月购买了一套二手自住房,契税缴纳时间是3月30日,按政策的时间规定,肖先生须在9月30日前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房屋的装修,超过2015年9月30日便不能办理提取。如肖先生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超过10万元的,按规定只能提取10万元;如肖先生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10万元的,按实有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
14.关键词:归还异地购房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在异地(广元市行政辖区外)购买自住房或二手房时,办理有购房贷款的,可按年度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归还购房贷款。也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用于全额归还购房贷款。
【政策解读】是指市辖区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广元市行政辖区外)购买自住房或二手房时有购房贷款的,可凭有效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金融部门提供的贷款还款证明,按年度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不超过年度还款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如需一次性全额偿还购房贷款的,可凭金融部门出具的同意一次性全额归还贷款的证明,提取本人和配偶名下不超过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全额归还购房贷款。
【实例解析】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周先生,在成都商业银行贷款60万元购买了一套自住房,贷款月供为3850元,年度应偿还贷款46200元。现周先生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共计11万元,按规定周先生及配偶可按年提取46200元用于偿还年度还款额度,但不得超额度提取。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罗女士,于2000年在太原市商业银行贷款50万元购买自住房,现贷款余额尚有27万元。现罗女士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共计31万元,罗女士想一次性全额归还完毕商业银行贷款余额。按政策规定,罗女士可凭太原市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一次性全额归还贷款余额的证明,提取本人和配偶名下不超过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全额归还购房贷款,即罗女士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7万元,但不得超过此提取金额。
15. 关键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政规定】从2015年4月起,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全年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政策解读】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的无房职工,足额连续缴存公积金,无公积金欠缴情况,且需租房居住的,可凭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不超过6000元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可一次性提取,也可分几次提取。
【实例解析】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吴先生,一直未曾购买自住房,现租住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月支付租金为1500元。按政策规定,吴先生可按年度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如吴先生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超过6000元的,可提取6000元用于支付租房租金,但不得超额提取;如吴先生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6000元的,按实有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
16.关键词: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新政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以减轻我市低收入职工群体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济压力。
【政策解读】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主要是指低收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特定条件”以《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为准。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符合贷款贴息“特定条件”,就可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利息补贴。
【实例解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唐先生,于2014年1月购买自住商品房时,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该贷款偿还月供为2150元,其中偿还利息为1000元。由于唐先生所在单位经营效益差导致收入低,配偶也无收入来源,唐先生家庭收入一直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按新政规定,唐先生可向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审批小组申请贷款贴息,一旦审批通过,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唐先生年度所还贷款利息的50%对其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转入唐先生还贷账户进行扣收。